问题 | 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包括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包括如下: 1、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 2、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证明; 3、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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