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有关单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