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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签订协议的入股是否有效?
释义
    未签订协议的入股关系有效吗?根据情况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有效;二是无书面合伙协议但有口头协议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合伙关系,也可认定为有效。对于合伙关系,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连带承担债务责任。若合伙人未按期足额出资,可通过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限制其股东权利。
    法律分析
    一、入股未签订协议有效吗?
    入股未签订协议有效,没有投资协议情况下,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合伙关系是有效的。
    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二、合伙创业股东没钱投资了怎么办
    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有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合伙关系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固定的,当然了,合伙关系并不是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之下都不能够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伙关系,具体的还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情况来确定。比如说有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对于合伙关系与合作。
    结语
    合伙关系的有效性并不完全依赖于签订协议,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认定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有口头协议并满足合伙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对于合伙创业中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况,可以通过解除股东资格、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合伙关系的确立仍需书面协议,但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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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