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期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包括与管制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且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法律分析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亦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拓展延伸 刑期计算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和规定:法律执行中的关键问题 刑期计算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和规定是法律执行中的关键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形式,它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限制措施,剥夺其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刑期的计算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刑期的长短和具体的执行方式上。根据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一般不超过犯罪行为的刑期,并且可以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同时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改造情况,以及社会对其再教育和重返社会的需求,进行刑期的具体计算和执行安排。因此,刑期计算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和规定是法律执行中需要重视和研究的关键问题。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对于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对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在主刑执行期间有效。对于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保留政治权利。刑期计算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和规定是法律执行中的关键问题,需要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改造情况进行具体计算和执行安排,以实现再教育和社会重返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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