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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针对非法停车的处罚措施
释义
    违法停车处罚的主旨:违法停车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将受到不同的罚款处罚,包括违反禁令、拒绝驶离、不应当停车地点停车、停车不规范以及乱停车上下客等,罚款标准从50元到200元不等。违法停车处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罚款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法律分析
    一、违法停车怎么处罚
    1、一般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违法停车处罚依据是什么
    1、违反禁令。也就是在标志、标线明确提示禁止停放的区域停车的。其实,这是典型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条款(既违停又违反禁令),从而产生了数个法律后果。处罚的标准是100元。不需先行警告。
    2、违反禁令,驾驶人在现场拒绝驶离的。在禁止停放区域停车的,而驶驶人拒离立即驶离的,适用《交通安全法》规定,处罚的标准是200元。需要先行警告。
    3、违反停车规定,在不应当停车地点停车的。经警告后,当事人拒绝驶离的或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处罚标准50元。需要先行警告。
    4、违反停车规定,停车不规范的。也就是横在车位里,或着,车身距路边石超过30CM的。这样的情况,省条例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却可以适用65条这个通用的条款。处罚的标准是50元。不需先行警告。
    5、乱停车上下客的。也就是横在路中间或停在机动车道上(实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离的道路)上下客的,这里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90条(通用条款)。处罚标准50元。不需先行警告。
    结语
    违法停车处罚的相关规定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违法停车会被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果没有收到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违法停车行为不仅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还可能导致机动车被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根据具体情况,违法停车可能触犯不同的条款,处罚标准为100元、200元或50元,并可能需要先行警告。乱停车上下客的行为同样会被处以50元的罚款。请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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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