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 |
释义 |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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