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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释义
    一、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虚假陈述的后果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能否以虚假陈述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虚假陈述的,不是驳回起诉请求的情形,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院可不采集当事人的陈述,并且给予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
    从银广厦造假到毕马威、普华永道被财政部责令整改,从科龙被指虚假陈述遭遇证监会调查到德勤被舆论声讨,再到普华永道被委托的上市公司以未尽职责,致使公司未发现存在财务虚假被提起仲裁,这一系列上市公司造假的背后,是市场的诚信环境令任何服务机构都难以幸免,还是因为来自国际的四大们用不同的诚信标准在中国从事业务?这种普遍性反映的是法律制度出了问题,还是监管机构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是证券服务机构没有尽到责任,还是上市公司高管没有尽到责任?
    要解开这道难题必须要有一个既不冤枉好人、又不放过坏人的做法——但这点却可能因为四大们的背景,被鼓动起来的民愤有意无意的忽略了。让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每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还市场一个真实、干净的公司,如果有选择的追究违规者的责任,不仅不符合治理造假的本意,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其他的造假冲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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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