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
释义 | 为促进诉讼诚信,打击虚假诉讼,中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对九种情况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告知不利后果。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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