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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的车是外地车牌,有一个违章,没有处理,请问可以办进京证吗?
释义
    外地车在北京市外有违章可办进京证,但在京违章无法办理进京证。进京证有效期为7天,可办理延期5天。办理需携带驾照和行驶本,可在高速公路进京收费站和国道进京处办理。外埠车辆需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持合格证可获进京通行证。长途客运车辆需每6个月检测尾气,持合格证可获旅游或进京客运证。滞留3个月以上的车辆需办理车辆备案手续。
    法律分析
    外地车在北京市外有违章可以办理进京证,在京违章不处理无法办理进京证。没有长期进京证,有效期为7天,如有需要,可以办理延期5天。进京证,是指在北京市六环路(不含)以内,以及六环外个别路段,非北京牌照的外埠机动车进入的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7天。(到期前一天,到期当天及到期后一天)可以到当地交警支队办理延期5天。流程介绍:需携带驾照和进京车辆的行驶本前往办理点进行办理,各个主要高速公路的进京收费站处以及各条国道进京处的工作站可以办理。扩展资料1、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辆(含公路)行驶的,都需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尾气排放检测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凭环保部门发放的进京机动车排放检测合格证或一次排放检测凭证,由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进京通行证。2、各进京通行证办证处凭环保部门发给的进京机动车排放检测合格证或一次性排放检测凭证方可办理进京通行证(持"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除外)持有一次性排放检测凭证的车辆,只须办理1至2天有效的进京通行证,并不得进入三环路(含)以内地区行驶以内地区行驶(不含运送危重病人的外埠车辆)。3、对外埠长途客运、旅游客运车辆,采取每6个月到指定的机动车检测场检测一次尾气,合格后,由环保部门发放有效期为6个月的排放检测合格证,到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办理旅游客运证,到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处办理外埠进京客运证。4、外埠在京滞留三个月以上的车辆,凭有效的进京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指定检测场出具的排放检测场出具的排放检测合格证到所在住地支(大)队宣传科办理车辆备案手续。
    结语
    外地车在北京市外有违章可办进京证,在京违章不处理无法办进京证。进京证为7天有效,可办延期5天。进京证是指非北京牌照的外埠车辆在六环路以内及部分六环外路段的临时通行证。办理需携驾照和行驶本,可在高速公路进京收费站和国道进京处办理。外埠车辆须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持环保部门发放的合格证方可办进京证。长途客运车辆需每6个月检测尾气,持合格证可办旅游客运或进京客运证。滞留三个月以上的车辆需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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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