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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车在天津早高峰被拍怎么处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对于“闯限行”违法,将处以200元罚款2.对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处罚3.对于涉牌违法,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记12分处罚,其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违法的,还将处15日以下拘留处罚。
    法律依据: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的;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的;
    (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四)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五)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未在辅路上行驶的;
    (六)未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道路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停放的;
    (七)牵引除挂车、故障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或者物品的;
    (八)驾驶摩托车在市人民政府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的;
    (九)未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驾驶人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的;
    (四)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五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
    驾驶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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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2: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