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期停工的损失计算 |
释义 | 长期停工常常是由于发包方因无力支付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这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在合同终止前已完工程的入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发包方对各项管理费用、利息、保险费用等进行赔偿。具体的停工损失计算如下: 1.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用的计算 发包方对工程停工出具了有关人员、机械停置签证的,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按经济签证计算。双方未做停工退场签证的,造价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反报表等资料,确定停工时已施工的项目,根据施工内容数量确定需要的施工人数和机械设备的种类,机械数量可以从施工组织设计中查得。停工时间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未对停工时间进行约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的,目前对此类停工时间如何计算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有的承包方在索赔报告中指出,其施工机械在工地停工后,一直停放在工地上,其机械闲置费应从停工开始计至办理结算或起诉时间为止。造价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商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999年12月建设部推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在FTDIC合同条件中,暂时停止施工,暂停时间已持续84天以上,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方可终止合同。发包方长期拖延付款,造成承包方停工达56天或84天之久,双方又未能对延期付款达成协议的,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在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对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以前的工程,停工时间可参照FTDIC合同条款按84天计算,以后的工程可参照示范文本按56天作为计算人工、机械的停工天数。 2.支付承包方根据约定已定购的材料、设备费用计算 对于承包方已按合同约定订货的材料、设备,承包方应负责退货或解除购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货物、解除定货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进度款的利息 承包方按合同的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按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确认计算结果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延付进度款可按月计算复利,延付进度款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确认计算结果后第15天开始,算至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报告的时间为止。 4.工程款利息 发包方、承包方在终止施工后办理了已完工程结算,则发包方应在28天内支付结算价款,若发包方拖延付款,双方也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方可向发包方要求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5.临时设施费补偿 由于终止合同的工程已完工程结算款中所包含的临时设施费,一般小于承包方的实际花费。因此,对工程完成比例不大的项目,临时设施费补偿,可通过清点现场承包方所建的临时设施的实际投入减去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临时设施费求得。对于主体工程已经完成的,承包方所投入的临时设施一般均已到位,这时临时设施补偿可通过以下算式进行计算。 投标书中的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率×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上浮或下浮比率-已完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临时设施费。 6.工程保险费的计算 承包商已将工程进行投保的,合同终止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支付自己已交纳的保险费与工程结算款中的保险费的差额。索赔金额=已交纳的保险费-已完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保险费。 7.管理费的计算 从工程停工至承包方撤离工地,承包单位可向发包方要求在此期间的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的计算可由: 本工程直接费×现场管理费率÷合同工期×停工天数×折减系数。 工程直接费可按投标书中的直接费×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上浮(下浮)比率或直接费与工程含税造价的比例×工程(概)预算造价确定。停工天数的确定同上述人工机械停置时间的确定。工地停工后,承包方投入的管理费用相对正常施工时少,因此应乘一个折减系数,该系数可参照有些省、市的经验,按40%左右的比例计算。 8.看场费用 双方尚未办理工地交接手续前,承包方派人看管工地现场的,则参照同类人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看场期间的看场费用。 因建设纠纷造成的停工情况要考虑齐全,临时停工与长期停工两者情况不同,需考虑到的误工费也不一样,临时停工涉及到的误工费偏少,长期停工造成的影响面偏大,应考虑到多重影响,多种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一、停工造成误工费索赔程序 (一)提出索赔意向 1.通过对事件的分析与比较,及时发现并准确把握索赔机会,提出索赔意向。 2.当发现索赔事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明确表示对事件的索赔意愿和要求。 (二)索赔工作准备 1.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诊断,进行详细调查,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真实情况。 2.针对事件损害的原因和范围进行分析,判断索赔事件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3.进行索赔事件影响分析,研究事件影响损失程度和结果,确定索赔价值。 4.应在索赔事件持续期间一直保持有完整的索赔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价值的计算等详细资料和记录。 5.起草索赔报告,表达索赔要求并附有支持这个要求的详细依据资料。 (三)索赔分类时限与过程 1.图纸延期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承包商可以得到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免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接受技术交底,否则承包商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申请,以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期满后的第2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 2.恶劣气候导致的索赔:一般为工程损失索赔和工期索赔;此类索赔计算应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监理工程师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当天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该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4.工程变更的索赔:一般是指工程项目已经在施工阶段或此后进行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因此承包商应为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文件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5.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招投标时施工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不全,如地质、地基处理等项目使承包商无法作出正确计算,此类一般索赔工程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费用和工期。承包商计算索赔起算日应在双方确认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6.外部环境引起的索赔:由于外部环境条件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属业主原因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承包商原因导致第三方纠纷的索赔:由于承包商延误工期导致业主违约于第三方,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交付日为起算日,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为结束日,同时转移第三方要求的赔偿于承包商;由于质量问题违约于第三方,承包商除按合同规定保证质量达到合格外,同时转移第三方要求的赔偿于承包商。 8.如果索赔事件持续存在,28天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告每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要求和索赔证据资料,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整理索赔论证资料并累计索赔总额,做出最终索赔报告。 并对每一种现象的索赔形式和赔偿模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但是对于“因甲方停工造成误工费”这一问题,其中一个环节的细小改变都会改变索赔条件,并不是一种索赔方案就能适用所有的索赔事件,如果对“因甲方停工造成误工费怎样索赔”这一事件有需求,可以携带资料向的法务人员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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