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劳动合同解除 与终止的法定情形不同 上述列出的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定情形很明显表明两者的区别。而且,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与 劳动合同终止 的情形都由法律规定,不容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无效。 2.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主观方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不仅需具备法定事由,而且需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单方或双方作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而劳动合同终止则只要出现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则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不需要一方或双方作出意思表示。 3.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程序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解除不同情形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单方辞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 违反规章制度 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通知劳动者,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尽管该通知义务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使书面的,但劳动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形下,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 》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等进一步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对此有相应补充规定,比如:《北京市 劳动合同规定 》第40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 续订劳动合同 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不同 (1)劳动合同解除 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并不是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所有情形都要 支付经济补偿金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