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政府、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等机关具有行政复议权。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 2、审理机关不同,前者人民法院,后者复议机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合法性审查,后者全面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前者开庭审理,后者书面审查; 5、审级不同,前者两审终审制,后者一级复议原则; 6、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