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淇县今年不能放烟花。具体如下: 1、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高新区要切实担负起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双禁”工作,带头执行“双禁”规定,落实“双禁”要求,凝聚合力、齐抓共管、推动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重点加强繁华街道、广场、饭店、商铺、农村的禁放看护力度,对违法违规燃放的,要立即劝阻制止,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直有关成员部门要依据《淇县2022—2023年度全县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对担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及早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在特殊时间节点,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重点督导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督导力度,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责任单位,紧盯不放,跟踪问效,确保隐患清零。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重点时期、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控工作;供销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确保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抓细抓实; 3、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县直有关成员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介和悬挂横幅、宣传车、农村广播、社区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引导全县零售商户、企业认清形势,支持响应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积极引导广大农村地区群众转变观念自觉支持配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