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留地可以与别人的承包地互换吗? |
释义 | 答案:自留地可以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双方达成互换意向后,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双方应当签订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呼唤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双方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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