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的,要签订抵押合同,手写借条抵押房屋的,只要借条内容合法,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