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
释义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南宁铁路局负责人和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南宁市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法律分析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南宁铁路局负责人和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南宁市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拓展延伸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介绍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介绍,该委员会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南宁市财政局的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从该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占据了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也积极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总体来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代表性,能够有效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公正、公平、公开。 结语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南宁铁路局负责人和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南宁市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法律依据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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