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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缴资本是否可以用于增资?
释义
    这篇文章介绍了公司增资的认缴或实缴问题以及相关流程。根据公司成立时是否实行认缴制度,公司增资将实行实缴制度。对于认缴限额和认缴期限,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全面规定,具体由股东自行协商约定。文章还区分了实缴和认缴的区别,并介绍了公司增资的流程,包括开立股东会、开立验资账户、增资资本进账询证、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等步骤。
    法律分析
    公司增资的认缴或实缴问题,《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取决于公司成立时是否实行认缴制度。如果公司属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那么公司增资将实行实缴制度。而对于认缴限额和认缴期限,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全面规定,具体由股东自行协商约定。
    一、实缴和认缴的区别有哪些
    1、实缴的意思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写多少,那么公司的验资账户就必须有相应的数额。实缴占用了公司的大部分资金,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及营运效率;
    2、认缴是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的总额,不需要实收,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期限每年缴纳即可,认缴制可以有效的提高公司的发展力,降低企业的成本。
    二、公司增资的流程
    1、开立股东会
    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开立验资账户
    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
    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
    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
    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
    营业执照增资好以后就可以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首先填好销户材料后提交银行柜台,然后把增资验资户资金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可以把验资户销户了,不至于往后无证据之时,万般无奈了。
    结语
    公司在增资时,需要了解实缴和认缴的区别以及增资的流程。实缴是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的总额,不需要实收,而认缴是按照公司章程的期限每年缴纳。在增资时,公司需要开立股东会,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然后需要开立验资账户,并缴纳相应的材料。接着,需要进行增资资本进账询证,并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最后,进行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完成增资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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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