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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属于溯及期合同能否解除
释义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分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仅约定了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作为终止条件约定,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义务,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二、保管合同是什么合同
    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双重合同是指双方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销售、租赁、合伙、贷款、运输和财产保险,单一合同是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合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典型的赠与、还原贷款和免费保管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大多数有偿合同都是双重合同,如果有息贷款是有偿合同,则是单一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一合同,但单一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
    三、确定仓储合同生效时间的方式有哪些
    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
    1、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又称非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而且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者叫要物合同;
    2、仓储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就会成立,不需要以仓储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求;
    3、这意味着双方同意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殊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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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7:3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