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法律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