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变动与合同行为的区分 |
释义 | 笔者认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之所以会产生分歧,关键在于没有区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按照民法理论,一项交易通常包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两者相互独立。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处分行为则可以使既有权利实际发生变动。当事人之间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其法律效果是导致出让人负有给付股权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请求出让人变动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属于负担行为,其效力取决于债法规范;股权是否实际发生变动为处分行为,其生效要件由《公司法》具体规定。所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不等于股权变动行为有效,股权变动行为无效也不代表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向受让方给付股权,也可能因违法《公司法》股权转让生效要件导致股权未能实际发生移转。在此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就处于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请求出让人实际履行或者违约损害赔偿等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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