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什么条件下《劳动法》允许延长工作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中规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 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