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湖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流程 1、申请: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受理并审查:当场办结 3、反馈:当场办结 二、湖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办理地点 具体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华浙广场5号) 办理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湖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湖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银行账号时,使用修改后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