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千块钱的微信诈骗案件能否得到立案处理? |
释义 | 网络诈骗涉案金额达3000元以上可报警立案,也可起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数额较大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可以报警。公安一般不会立案,网络诈骗能够成诈骗罪的是指个人诈骗合计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公安会给与立案。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无论涉案金额多少都可以起诉。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微信诈骗案件如何报案和维权 对于微信诈骗案件,报案和维权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如果您成为了微信诈骗的受害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证据和资料。公安机关将会展开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您的权益。同时,您还可以向微信官方举报该诈骗账号,以帮助他们采取相应的封禁措施。 在维权方面,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应采取的行动。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冻结涉案账号的资金。此外,您还可以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寻求他们的支持和协助。 记住,在报案和维权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和通讯记录非常重要。与公安机关、律师和其他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积极配合他们的调查工作。最重要的是,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微信诈骗的受害者。 结语 网络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您成为了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您可以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详细的证据和资料。同时,您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重要的是,保留好相关证据和通讯记录,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律师等合作,共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保护我们的社会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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