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规定走私罪行为有: 1、未经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二、海关缉私录入标准 对海关其他业务部门查获移交的以下案件,缉私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立案调查,但缉私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嫌并已达到涉嫌犯罪的数量或偷逃税款标准的,无须行政立案,直接移交缉私部门刑事侦查机构查办:旅检渠道查获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经查当事人属公历年度内首次出入境且无主观故意的旅客,违法运输、携带物品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属正常出入境的旅客,违法运输、携带物品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经查当事人属短期内多次往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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