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疾病被保险公司认为是继往病史而拒赔,是否可以找到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投保人应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应按照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人因精神疾病需要保险赔偿,但被保险公司认为是继往病史而拒绝赔偿,投保人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用标准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提供优于标准条款的条款或者附加其他附加条件。同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约定的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2. 《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据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 3.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投保人在申报时已经说明的重要病史或者健康状况。 4. 《卫生部关于发布<精神疾病分类和诊断标准(CCMD-3)>的通知》(卫函[2001]377号)规定:精神疾病应当经专业医疗机构的专业评估和鉴定。 因此,投保人如果认为被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合理,可以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医疗评估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协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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