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一般是在户口所在地报考和申报,(在哪考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就在哪里申报和试讲、拿证)如果工作地能够出具证明的话也可以在工作地报考两学,普通话确实是全国通用的。2.参加实施国考地区全国中小学和幼儿教师资格证笔试考试报考的考生,户籍或人事档案必须在当地方可申请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3.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的(人事档案在单位或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4.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