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宿迁市将从2021年8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江苏省人社厅苏人社发〔2021〕72号文件公布的三类地区标准。上调后,宿迁市宿豫区、宿城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40元,增加了2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