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底啥叫无故辞退 |
释义 | 法律分析:无故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也没有过错,仍然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无故辞退劳动者的行为是违规的,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一、开除与除名的区别 开除、除名与辞退具有下列联系与区别: 1、都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措施; 2、法定的情形不尽相同,概念不同。除名是对旷工的职员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措施;开除是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处分;辞退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行措施。 二、哪几种情况可以辞退孕妇 下列情况可以辞退孕妇: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单位无故辞退孕妇,有如下处理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此时该类辞退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怀孕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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