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军官不可以娶外国公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不可以娶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也不可以娶未到婚龄的人员,有配偶的人员,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