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实查清,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诉,全案判处。 切不要全案事实还没有查清,就急于杀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开处理。 这样做,不仅可能造成定罪不准,量刑失当,而且会造成死无对证,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员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难以做到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 一、共同犯罪和团伙作案的区别 共同犯罪和团伙作案的区别: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故意犯罪。 团伙犯罪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概念,一般理解为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包括相对松散、暂时结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 “团伙作案”一般称为“团伙犯罪”,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也包括松散结合、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组织层次的犯罪。 二、团伙犯罪如何量刑? 共同犯罪案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提出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以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因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