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七条〔经营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派遣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工作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单位内控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及其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