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关系 1、从登记的目的和性质来看,更正登记是对登记错误事项的更正,具有实体上终局性的性质,异议登记是提示性、保护性登记,以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具有程序上的临时性救济的性质。 2、从立法体例来看,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同在细则的其他登记章节下分属不同的小节,属独立的登记类型,处于并列的地位,且不存在有特别规定。 3、从法条的表述来看,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均属授权性法律规范,申请人有权利选择其救济途径。 4、从登记的审查要件来看,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均未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提交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材料,同时从依法行政原则角度看,在没有明文规定情况下,登记机构也无权要求当事人提交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材料。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是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情形的两种救济途径,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其一,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特别规定。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是目的与方法的关系,即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促成更正登记的实现,以异议登记的方法达到更正登记的目的。因此,二者没有先后之分,更正登记不是异议登记的前置程序。 二、异议登记有什么法律效果 1、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异议登记的最基本法律效果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的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通过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收取更多的证据,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 2、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 异议登记本身也可视为一种公示方式,它的作用在于对抗之前登记的权利内容的公示,即以一种新的公示对抗以前的公示。利害关系人通过异议登记,向可能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的第三人发出警示信息,以阻断可能进行的交易。这一警示通过登记簿向与这一争议权利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明示其行为风险,将会促进有关第三人慎重处理可能进行的交易行为,以避免因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被改变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从逻辑上推断,不顾这一警示而继续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有可能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恶意行为而遭致败诉。 异议登记起到了事前防止的效果,即异议登记限制了房屋权利人的处分权,其不能再处分作为异议登记对象的房屋,登记机构也不能办理相应的登记。事前防止的方式通过限制房屋进入交易市场来确保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三、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 损害赔偿 。 综上所述,无论是更正登记还是异议登记,本质上都是因为该登记存在错误,二异议登记具有一种警示作用,提醒相关利害关系人该不动产登记存在瑕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