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南京市执行江苏省第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同时加班工资、各种津贴、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