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紧急避险交通事故判决书 |
释义 | 紧急避险交通事故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79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x,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石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龚x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8)息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军,被上诉人龚x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述原审的判决。原审被告张x不服一审判决,主要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导致货车翻车的主要原因”有悖于客观事实,是错误的。二、从整个事情发 生的过程来看,其因电话线而追赶被上诉人的货车并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充其量是个诱因。原审判决认为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依法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被上诉人龚x主要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比例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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