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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金融担保有限公司
释义
    一、股份有限公司能收购有限公司
    法律只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而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收购有限公司。这里所说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收购公司一般流程如下:
    1、确定收购意向;
    2、作出收购决议;
    3、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经过协商,签订收购意向书;
    4、被收购方召开股东大会;
    5、被收购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签订收购协议。
    三、收购公司要满足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
    企业的并购活动要以实现自己的发展战略为出发点,对于与自己发展战略无关的并购机会,要禁得住诱惑,不要贸然出手,否则,即使并购时得手,日后的整合也是个难题。
    2、企业处在成长或成熟阶段
    就企业的生命周期而言,企业的发展阶段可以分为创始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衰退阶段和再生阶段。在企业的创始阶段,企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自身的积累不断壮大自己。
    3、有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的治理结构没有统一规定,也无所谓先进与落后,只要适合自己的企业发展的治理结构就是好治理结构。
    4、企业所处外部环境适合进行并购
    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环境、产业环境、经营环境等,只有外部环境适宜时,企业并购的胜算才比较大。并购企业要考虑的宏观情况包括社会经济因素、技术发展因素、环境因素、政策法规因素等。
    5、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并购企业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并购,都有要支付对价的问题。除非是相当小的并购目标,否则企业一般不愿意使用内部现金流来并购,即使其现金流是比较充足的。
    6、有一支精干的并购管理团队
    企业要想成功完成并购,需要准备一支专业的并购队伍,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一、公司并购的类型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并购。横向并购有利于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形成生产的进一步集中。
    2、垂直并购
    垂直并购指处于产业链上下游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垂直并购的优点除了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的基本特性外,主要是可以使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密切配合,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约资源和能源。
    3、复合并购
    复合并购,指同一行业横向并购与垂直型并购相结合的公司并购,或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复合并购是公司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组合,有利于实现经营的多元化。
    4、现金收购
    现金收购,指以现金作为并购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
    5、换股收购
    换股收购,指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换股收购的结果是收购方取得了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股票/资产,从而成了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一些原股东也成了收购方的新股东。这种方式避免了收购所需要的巨大现金压力,但股票换股比率的确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已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瞬时变动,确定股票换股价格和比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6、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又称举债收购或融资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及未来收益作抵押进行融资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大规模融资借款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
    7、承担债务式兼并
    承担债务式兼并,这是面临破产企业得以债务重组的一种兼并方式。在被兼并企业资不抵债时,兼并企业并不需要用资金,而只是承担企业债务即可。被兼并企业债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债权人的同意,可以停息、免息,有的可以用国家呆帐准备金核销,同时,偿还被兼并企业债务可以推迟3~5年等。
    8、协议收购国家股和法人股
    协议收购国家股和法人股,这是我国收购上市公司的主导方式。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被分割成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流通股,一般而言国家股和法人股占公司股权的大部分,且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收购方不可能通过收购社会流通股的方式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协议受让国家股和法人股可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9、并购重组“包装上市”
    并购重组“包装上市”,即通过兼并收购、控股若干企业,并将这些企业重组,将其部分资产分离,组建一家资产优良公司上市。通过该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改善资产状况,扩充经营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
    10、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即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壳公司),然后增资配股方式筹集资金,再以反向兼并的方式注入收购企业自身的有关业务及资产,最终收购公司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在买壳上市交易中,收购公司并不是看上目标公司的有形资产和业务发展前景,而是看上目标公司的资本融资渠道。
    11、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自己或相关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该上市公司,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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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4: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