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四巡回法庭的职责是: 1、积极探索合理放权与有效监督的具体机制,探索主审法官负责制与合议制相兼顾,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2、加强涉诉信访大数据分析,提升预测预判能力; 3、探索建立律师代理信访制度,引导依法解决信访纠纷; 4、大力推行当庭宣判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5、建立地域回避制度,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一般不办理籍贯所在省案件; 6、设立“中原法治讲堂”,整合巡回区各方资源和力量,共同推动巡回区法治建设迈向新台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