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骗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离婚有效性探讨 |
释义 | 骗离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行为,通过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令其在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被骗同意离婚。这种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提出无效主张。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此类无效离婚案件。 法律分析 无效。 其特征如下: (1)在骗离婚中,提出离婚是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又故意向对方表明自己的目的不是真离婚,使对方处于受蒙骗的状态,确信离婚不过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因而同意离婚。 (2)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完全是以不复婚为前提,而另一方则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期待所谓目的实现后恢复夫妻关系。 (3)骗离婚行为的结果具有惟一性。一方当事人的欺骗行为,自始至终是要解除婚姻关系,彻底摆脱对方,骗到离婚协议后或独居,或另与他人再婚,根本无复婚的意思。 (4)骗离婚既是当事人单方的欺骗行为,又是一种基于欺骗而产生的合意假离婚行为,明显与《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违背,从根本上破坏了正常的关系,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骗离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通过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令其在根本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被骗同意离婚。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骗离婚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这是一种绝对无效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提出无效主张。对这种无效离婚,不管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还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它们均应有权受理。 结语 骗离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行为,通过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骗同意离婚。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无法产生任何法律效果。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对这种无效离婚的申请。骗离婚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关系,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应当坚决维护婚姻的真实性和法律的公正性,对骗离婚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