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无效婚姻与离婚有什么区别 无效婚姻与离婚仍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 第一、基本功能不同。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个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无效婚姻制度最初诞生也是为了使人们合法摆脱婚姻的束缚。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无效婚姻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处理违法婚姻,提高婚姻质量,维护民法典的尊严。可见,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功能根本不同。 第二、前提不同。离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后发生的原因向将来消灭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离婚的前提。而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结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则上从缔结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第三、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离婚双方当事人才能提出离婚之诉。而且各国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离婚。无效婚姻是当事人违法结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制裁性质。所以,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除当事人享有诉权外,利害关系人和检察机关都可提起婚姻无效之诉。但是,无效婚姻的原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请求权人不能任意的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第四,时效期间不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行使。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有:重婚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如果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的,则法院将对此诉求不予支持。 例如:某男已满22周岁,某女只有19周岁,双方隐瞒了年龄而取得了结婚证,两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两年过去后,女方已满21岁,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法院将不予支持此请求。 申请婚姻无效之诉提出后,法院查明确属无效婚姻,应当作出宣布无效的判决。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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