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精神,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该院未检部门检察官第一时间将发现的问题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分析研判,认为司法部门未对未成年犯进行分类管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院遂向司法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未成年犯进行分类管教,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