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 |
释义 |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签订该种合同只有在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国家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时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无效合同,且在签订之时便为无效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 1)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土地或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越权发包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该无效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转包土地。 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侵权是双方的,发包方会侵害承包方的占有、收益、自主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承包方会侵害发包方保护和监督承包方合理合法使用土地的监督权。 (一)发包方的侵权主要表现为: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4)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6)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二)承包方的侵权主要表现为: 1)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2)对承包土地进行掠夺性生产活动; 3)撂荒或弃耕承包土地; 4)对承包土地造成了永久不可恢复性的破坏。 5)承包方之间“抢种”他人的承包地而构成的侵权行为。 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指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在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流转合同时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 1)流转当事人之间采取的流转方式和签订的流转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或流转方式未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2)流转当事人之间不签订正式的书面流转合同,自行流转,不到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报批、备案、登记的严重不规范流转行为引起的纠纷。 3)外出务工农民工、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全家已迁入城镇但户口仍为农民户口把承包土地交由其他农户代耕、代种引发的纠纷; 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由此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为: 1)发包方擅自截留、扣发、挪用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 2)补偿给农户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不合理; 3)安置补助费标准过低,补偿太少不足以解决就业和社保; 4)因承包经营权侵权、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引起的分配纠纷。 5、其他类型的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2)因政策性“农转非”引起的纠纷; 3)因婚嫁女而引起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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