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结算吗 |
释义 | 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严重违约的,而出现违约又无法协商处理时,守约方就会解除合同,并要求结算相关的工程款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可以如下结算工程款: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即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若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双方应按照施工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但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一、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的确定 《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并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笔者认为此请求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也要参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在实践中适用《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还要注意:一是工程即使未竣工,但只要已施工部分经验收合格或经修复合格的,都应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如果依照合同无法直接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在进行造价鉴定时也应参照合同的约定。二是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增加工程量而发生的经济签证,对价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签证或签证对价款无约定的,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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