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意见的撤销 |
释义 | 司法鉴定意见书撤销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应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如故意作虚假鉴定将承担法律责任;侦查机关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并可补充或重新鉴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律分析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撤销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具体的内容如下:《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拓展延伸 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对司法鉴定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的评估和验证。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专业背景、证据收集和分析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这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结果具有可信度和可靠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性审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只有通过合法性审查,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的结果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事实,为司法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结语 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确保司法鉴定结果可信可靠的重要环节。通过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专业背景、证据收集和分析的合法性以及程序公正性的全面检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性审查旨在防止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只有通过合法性审查,才能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真实准确,为司法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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