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人受贿司法解释是什么?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要件。特定关系人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指经济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必须具备授意和占有两大要件。 法律分析 一、“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一条称: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点当无异议。所谓情妇(夫)一般指行为人的配偶以外,长期保持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长期具体多长?一般理解为三个月以上,偶尔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情妇(夫)。 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情妇(夫)不必以同居为必要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时间较短(即3个月以内)的亦可以成为收受贿赂的的特定关系人。这里,最难把握的是“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毫无疑问,这类人既非近亲属,也非情妇(夫)。 理解共同利益关系,应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同乡、朋友关系应排除在外。合伙人、共同投资人、经常联手的赌友以及已经形成默契的介绍贿赂人均可认定为具有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 从民法角度讲,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关系的人毕竟在少数,甚至不包括多数近亲属。因此,“利益关系”不能跟“财产关系”划等号。 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要件 《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这里除一般受贿必须具备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外,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两大要件。 一是“授意”。授意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既可以是直截了当的明示,也可以是半推半就的暗示;授意的内容,即《意见》所列的非正常交易、收受干股、合作投资等形式。非经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不能认定为受贿。 二是“占有”。即在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授意之后,请托人已将相关财产交给特定关系人,应当强调的是,《意见》所表述的“给予特定关系人”,应理解为特定关系人已实际占有该财物。请托人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拒收或因故未能实际占有控制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受贿。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特定关系人的界定,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近亲属的定义在民法中有明确规定,而情妇(夫)则指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人。对于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应主要考虑经济利益关系,如合伙人、共同投资人、经常联手的赌友等。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关系并非等同于财产关系。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要求具备授意和占有两个要件,即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并且特定关系人已实际占有该财物。请托人未能实际占有控制该财物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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