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三)、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一、其他行政行为中中止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决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中“中止”规定的情形 (一)、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案件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