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需要哪些程序 |
释义 |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一、公司清算账本遗失怎么处理 公司清算账本遗失,单位将被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假账法律责任追究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如上所述,《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就是犯罪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二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犯罪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一般以下三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偷税行为是法定代表人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犯罪,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出纳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1、根据《现金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 2、根据会计法规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货币资金收付业务所附的原始凭证和会计人员编制的收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章,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出纳人员名章,并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结算业务。 3、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4、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编制“现金日报表”;月末与会计人员一起进行银行对账,并及时查找未达账项,协助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日清月结。 5、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6、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办理结算。 7、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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