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包括: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类型。抗辩权是用于对抗请求权的,从而拒绝合同相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