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车险续保改进措施有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规范基层机构绩效考核机制 在效益类考核指标上,应引导基层机构增强成本核算意识,并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在发展类考核指标上,应引导基层机构在尊重客观规律基础上差异化经营。合理确定发展类考核指标的数值和权重,平衡与效益类指标的权重配置,要充分考虑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基层机构下达符合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各财险公司应该及时调整优化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指标,提高合规指标和质量效益指标的考核权重,防止脱离市场实际盲目追求保费增速和市场份额,从源头遏制基层机构的违法违规冲动和压力。 2、提供优质服务,优化资源配置 保险公司应将更多资源投向客户真正需要的理赔等服务领域,优化理赔资源配置,推动车险从费用竞争转向服务竞争,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例如,客户日常维护:车险出险后的理赔服务;不定期服务:经常和客户保持联系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变化,解答客户疑问,甚至提供一些增值服务。 3、普及保险续保知识,提升客户保险意识 针对现有部分客户保险意识不高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联合知识平台推出保险续保等相关知识,纠正客户错误的保险观念,有效提升保险意识。 总的来说,目前车险续保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改善。未来,在保险公司、客户、银保监会等多方合力下,保险将会发挥更强大的保障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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