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 缴纳印花税 的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 土地租赁合同 ,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 土地使用权 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法律客观: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第二条 原制度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科目。新准则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比有所调整。由于原账中上述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佘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