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公司瑕疵设立? |
释义 | 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由于发起人或其他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设立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从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由于公司非自然主体,而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且一旦成立就会对经济生活产生较之自然人更大的影响,因而各国法律对于公司之成立在实体与程序方面都规定甚严,以市场准入之严格性来保护交易安全。 然立法之理性并不能确保实践之理性,瑕疵设立仍不乏存在。很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做出了规定,尽管我国公司法理论界主张规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呼声很高,但新修订的公司法依然延续了旧公司法的做法,没有在立法中对此问题作出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立法上的遗憾。 一、瑕疵出资的类型 1、出资虚假瑕疵,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 2、出资不足瑕疵,对于出资不足的瑕疵,可以理解为股东只足额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而以后各期均未交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这是由于规定了分期缴纳制度而出现的新情况。 3、出资价值瑕疵,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4、出资权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或已抵押他人等。 5、出资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 6、出资比例瑕疵,是指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比例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在我国为30%。 二、公司法具有哪些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中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它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的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等规范,都体现了组织法的性质。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除规定参与公司活动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外,还规定了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的设立和活动越来越不仅仅是股东个人的事情,而是直接影响社会利益的事情,这正是公司法具有强制性与严格性的原因。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公司法是本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法律之一,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国内法;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公司法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必须考虑的重要法律,这就使得公司法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性,但主要还是国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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